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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記者薄其雨)12月3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召開涉民宿旅游糾紛案件新聞通報會。通報會上,平谷法院金海湖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王卓然通報涉民宿旅游糾紛案件典型案例,案件內容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及服務合同糾紛。
在法院通稿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某公司從某村委會處承包一塊集體土地,土地用途為一般農田。承包后,被告公司在承包地塊上建設了旅游產業(yè)園區(qū),其中還建了很多民宿。2021年1月,原告袁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將涉案地塊使用權及地上物承包給袁某使用,期限為20年。合同簽訂后,袁某支付了租金,但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將土地及地上物交付袁某使用。后該地塊上的地上物因屬違建被鎮(zhèn)政府強制拆除,恢復為耕地。于是袁某將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公司退還承包款并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被告公司將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建成房屋,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亦未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該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袁某要求某公司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承包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合同無效,被告某公司返還承包款。袁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未予支持。
王卓然表示,因土地性質不宜用作民宿經(jīng)營從而主張合同無效,是涉民宿合同糾紛的主要風險點之一。該案即是因擅自改變一般農田用途,從而導致合同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民宿經(jīng)營者必須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將農用地“非農化”,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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