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jīng)緯客戶端10月17日電 消費者屢屢被坑,該如何維權呢?
國慶七天樂余溫尚存,而郝女士(化名)過得卻并不愉快。
今年6月,郝女士在呂梁機場停留期間,經(jīng)一名穿機場制服的工作人員推銷辦理了中航國際商旅貴賓卡,本想著國慶假期讓家人出國旅游時享受一下VIP通道、貴賓廳、機票折扣等服務,沒想到卻屢吃閉門羹,這讓郝女士很氣憤。
這些在機場推銷的“貴賓卡”是什么?不明真相的消費者屢屢被坑,究竟該找誰投訴呢?
誤導消費+變相加價
“推銷人員當時告訴我,辦一張貴賓卡存998元可得2180元,可以用來購買優(yōu)惠機票、訂酒店等,還可以獲得全國頭等艙休息室免費休息及快速通道使用權。”回憶當時的情況,郝女士說。
然而,在后來使用的過程中,郝女士發(fā)現(xiàn),實際情況與推銷人員介紹的并不相符。“從中航商旅訂購機票比網(wǎng)上還貴,卡里的錢只能抵扣使用,且每次抵扣的額度只有幾十塊錢,其余的錢需要額外支付。”郝女士說,而對于上述情況,推銷人員在售卡時并沒有提及。
為了證實此事,中新經(jīng)緯在查詢了網(wǎng)站的機票和酒店價格后,隨即撥通了中航商旅的客服專線,以游客的身份詢問了他們的報價,結果令人吃驚。
郝女士的中航商旅貴賓卡 中新經(jīng)緯 攝
以10月26日19:10由北京飛往三亞的機票和當日亞龍灣紅樹林度假酒店的價格為例,中新經(jīng)緯在攜程和途牛查到的價格為1500元和788元(含早),而中航國際商旅一位工號為1011的接線專員的報價為1530元和795元(含早),上述價格還是會員卡分別抵扣了80元和50元后的價格。
這意味著,郝女士如果通過中航商旅平臺購買機票和訂酒店,不僅要支付比從網(wǎng)站購買更高的價格,而且還要額外扣除會員卡內的預存金額,一來一去竟多花了167元。
除了機票和酒店“變相加價”外,相關的服務與推銷人員介紹的也大相徑庭。據(jù)郝女士介紹,當時在機場的時候,推銷人員聲稱持有該卡在全國的合作機場都可享受到貴賓服務,但實際上,中航商旅在全國的服務點不超過20家,且都在三四線城市的小機場,比如徐州機場,鄂爾多斯機場,濟寧機場等,在北京等一線城市的機場并不能享受到應有的VIP待遇。
郝女士感覺自己上當受騙了,于是聯(lián)系了當時負責辦卡的客戶經(jīng)理徐小姐,希望能夠退卡。經(jīng)再三要求之后,郝女士終于得到了退卡的回復,徐小姐稱,“退卡可以,但需要扣除辦卡時公司代交的保險費用”。這沒由來的“保險費”再次讓郝女士一頭霧水。
10月16日,中新經(jīng)緯查詢中航國際商旅有限公司官網(wǎng)發(fā)現(xiàn),其公司首頁的會員服務頁上依舊寫著,“提供全國各地區(qū)的貴賓廳服務,同時會員預訂國內、國際所有航線機票均可享受市場價格的折上折優(yōu)惠,享受國內外大中城市酒店預訂服務2~7折優(yōu)惠。”
中航商旅網(wǎng)站截圖
在機場推銷的“貴賓卡”,卻與機場無關?
由于商旅公司的辦卡服務一般在機場進行,且推銷人員穿著機場的工作制服,不少消費者誤以為,這些“貴賓卡”是機場提供的相關服務。然而,中新經(jīng)緯與有關機場方面核實后發(fā)現(xiàn),提供商旅服務的這些公司與機場并無直接關聯(lián),出現(xiàn)問題機場也“不承擔責任”。
就郝女士遇到的問題,中新經(jīng)緯致電了呂梁機場客服中心,機場方面客服人員表示,中航商旅貴賓廳在2015年左右入住呂梁機場,之后幾年中機場方面已收到大量來自消費者的此類投訴。
上述呂梁機場方面客服人員表示,由于呂梁機場規(guī)模不大,像中航商旅這樣的公司只需要在機場內租用場地后就可入駐。而這些推銷人員雖然身穿機場的工作制服,但其并非機場工作人員,機場對這些商旅公司的業(yè)務也不承擔責任。
其實,郝女士的經(jīng)歷并非個例。近幾年關于商旅卡的投訴案件屢見不鮮,銷售人員夸大其功能及服務范圍誤導乘客購買,已成為行業(yè)的通病。
2017年5月,公益投訴平臺聚投訴發(fā)布的報告稱,國內50個機場中有23個存在貴賓卡誤導消費的問題。其中,南京祿口機場涉及投訴量最多;武漢天河機場投訴量位居第二,是唯一涉及4家售卡公司投訴的機場;重慶江北機場在省會機場中解決率最低,投訴解決率僅為57%。
2017年商旅服務業(yè)投訴排行榜 來源:聚投訴
近日,聚投訴對商旅卡行業(yè)做了抽查,結果依然讓人失望:除兩家已停售卡的商家外,其余尚在機場銷售貴賓卡的商家無一達標。
對于消費者遇到此類問題該找誰投訴的問題,上述呂梁機場客服中心人員提供了機場公安的聯(lián)系方式,并表示“直接找機場公安,公安一般都會予以解決。”
對于機場回復“不擔責”的問題,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告訴中新經(jīng)緯,如果機場和售賣貴賓卡的商旅公司有合作關系,則機場需要對商家的誤導消費或是欺騙消費的行為承擔責任。
李亞進一步指出,如果機場與售賣貴賓卡的商旅公司無合作關系,就要看機場在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機場在管理中存在過錯,消費者則可依據(jù)《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主張機場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并要求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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