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騙子提供虛假購銷合同,從日照銀行騙取貸款200萬元,貸款到期拒不歸還。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10月12日,被告人王坤向日照銀行股份公司港城支行提供虛假購銷合同,以日照弘莒玉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向其實際控制的莒縣琇雅玉石文化研究院購買萬足金、玉石原料為由,從日照銀行港城支行騙取貸款共200萬元,用于歸還借款?,F該筆貸款到期尚未償還。
同時查明,截至2018年8月31日,日照弘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尚欠日照銀行股份公司港城支行借款本金178.04萬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坤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據日照銀行盧某證實,被告人王坤通過提供虛假合同從日照銀行港城支行貸款共計200萬元,貸款到期后,經銀行多次催收,拒不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坤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銀行工作人員是否違規(guī)審批發(fā)放貸款不影響被告人王坤騙取貸款罪的成立。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坤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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